河南省驻马店市农民张三,因犯抢劫罪、抢夺罪、强奸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。刑满释放以后,张三到青岛市与妻女团聚,在市场摆摊做点小生意。
回家后不久,张三得知在自己服刑期间,自己的妻子已经与承包山林的老板牛二勾搭成奸,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。
这天上午9时许,张三给妻子打电话,发现妻子的手机是关机状态,怀疑妻子正在与牛二约会,就叫上自己的朋友赵六,由赵六驾车到牛二所居住的小区地下停车场内蹲守。
功夫不负有心人,下午14时许,牛二和张三的妻子出现了,张三和赵六随即冲出将二人抓住。张三又叫来了朋友李四和王五,几人对牛二实施殴打,为防止牛二逃跑,他们还试图脱掉牛二的腰带及鞋子未果。
双方在地下车库纠缠了半个小时左右,张三决定更换地方解决此事,他们通过殴打、强拉硬拽的方式将牛二拉让赵六驾驶的车辆,为防止牛二中途逃跑,他们给车辆上了儿童锁,由赵六驾驶车辆离开地下车库。
张三等人将牛二带至其承包山林的山上。
到达山上后,为防止牛二逃跑,他们逼迫牛二将腰带、鞋带解下,用鞋带、胶带将牛二绑在树上,并再次对牛二实施殴打,张三还以要用水果刀割掉牛二生殖器相威胁,在张三保证不再与张三的妻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后,张三同意回到牛二的住处拿回妻子的物品,赵六遂驾车从山上下来。
在牛二的住处,牛二说手机在自己的一个朋友处,并联系自己的朋友,相约在一个大桥下见面,张三等人载着牛二等人到桥下与牛二的朋友会面。见面后,牛二的朋友要带牛二离开现场时被拒绝,牛二的的朋友遂电话报警,民警于当日21时许赶至现场,牛二才获得得人身自由。
从当日12时牛二被抓到牛二被解救,张三等人限制牛二人身自由长达7个小时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张三等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侮辱情节,其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张三是累犯,从重处罚,且不得假释。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认罪态度、主观恶性等情况,依法判处张三有期徒刑六个月,不得假释。分别被判处李四王五赵六拘役四个月,缓刑六个月。
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,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。具有殴打、侮辱情节的,从重处罚。
“出轨”属道德和民法调整的范畴,但是在捉奸过程中,一些伴随行为有可能违法甚至犯罪。
比如本案,捉奸以后不让对方走,如果时间比较长,或者采取暴力殴打等方式的话,那就涉嫌非法拘禁罪了。
在司法实践中,“捉奸”行为措施不当还很容易侵犯对方的隐私权、名誉权,还有可能因为过激行为导致非法入侵住宅罪、诽谤罪、侮辱罪、非法拘禁罪、敲诈勒索罪、抢劫罪,甚至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杀人罪的发生。
发现夫妻一方有出轨行为时,收集、提取、固定证据一定要合法进行,不要损了夫人又折兵!
对于本案和捉奸行为,大家有什么看法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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